2022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更加规范固体饮料与特殊食品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等方面的差异。公告的核心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字体大小要求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清晰显示,且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同一显示页上的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字样)。
案例:未来的外包装设计将要求“固体饮料”的字体大小在同一版面上保持一致,且大于或等于商标字体大小。
2. 警示语识别
“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的特殊食品配方奶粉、婴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在同一展示页上标注作为警示信息,且所占面积不得低于面积的20%它位于哪里。警告信息文本应以粗体打印,并与警告信息区域的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案例:未来“固体饮料”将被要求贴上与保健食品相同的警示语:“本产品不能替代特殊医学用途的特殊食品配方奶粉、婴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及其他特殊食品”。
3、群众暗示和默示约定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不得使用文字、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该产品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患者、营养风险人群或者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和原材料。名称明示或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1年第46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
关于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其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2、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清晰显示,且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同一显示页上的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文字包括)。
3.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蛋白质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食用菌种固体饮料的小销售单位,还应当在同一展示页上标注“该产品无法替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其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积的20%。警告信息文本应以粗体打印,并与警告信息区域的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4.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不得使用文字、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该产品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患者、有营养风险或者营养不良的人群等特定人群,以及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
5、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和其他消费者科学认识、理性消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公告等规定或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12 月24 日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