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预包装食品单独销售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不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在开展销售活动前完成注册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附件1《专营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和附件2《专营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变更表》中,规定了业务种类及文件经营者提交的目录选项中还列出了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这意味着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定全营养配方奶粉除外)的销售也受到许可制度的监管。准备备案。一定程度上,这意味着此前困扰母婴店的特粉、保健品等销售许可变得更加简单!
对此,中国食品行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从许可制到注册制的转变,凸显了国家服务意识的增强。放管服、优化服务,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机制的灵活性。” ,发挥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但这也意味着食品企业责任更重,需要在食品安全和科研方面加大投入。”
总之,从生产端到销售端,可以看出,今年国家正在进一步完善婴幼儿奶粉、特殊奶粉等相关政策法规,推动行业不断完善,优化流程和效率,并增加产品流通。其中,企业要紧跟国家发展大势,吃透政策,严格食品安全,加大创新建设,帮助企业更好发展。
具体公告如下:
1.专营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同时提交《专营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办理专营预包装食品登记手续。
2.目前持有营业执照且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前完成登记。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三、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
4、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册信息变更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食品经营活动终止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注销登记。食品经营者资格依法被终止或者有其他应当取消而未取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
五、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食品安全。仅通过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显着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登记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预包装食品销售登记仅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实行登记号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核实无误的,将及时备案。填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相关许可申请已受理的,相关许可审批流程终止并转为备案。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注册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注册系统与专营预包装食品注册系统共享联动,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接受社会公众询问。
八、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只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核检查。依法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