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当前,春节将至,我们要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命安全,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平安的春节。
《通知》提出,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重要商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确保大米、面粉石油、蔬菜、肉蛋等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生产正常、运输顺畅、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可靠,保障了城乡居民节日期间的物质需求。
《通知》强调,要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补助等救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开展供暖援助,确保寒冷地区困难群众冬季不被冻。对老年人、残疾人、经济困难独居(留守)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开展走访慰问,提供帮助和关爱服务。切实做好无家可归乞讨人员“寒冬送暖”专项救助工作。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加快中央冬春季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进度,确保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春节前。充分利用各项重建政策和资金,支持受灾群众尽快恢复重建家园、尽快入住新居。
《通知》提出,防范和化解各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安全隐患,压实主体责任,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服务机构运行健康有序。加强特殊人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分级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排查消除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安全隐患。
《通知》明确,要全力为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保障,认真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疫情防控期间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努力减少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加强对因疫情防控影响而缺乏监管或照顾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走访摸底。做好留守农民工、学生的生活安排,对有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食物、保暖等帮助。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守住民生底线,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摆在突出位置,优先安排充足的基本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补助资金。春节期间,要精心组织走访慰问活动,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确保困难群众过上新春。安心过年,过个暖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2020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克服COVID-19疫情、洪涝、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目前,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馨平安的春节,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保障米、面粉、农产品生产。春节期间油料、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运输正常、通畅、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可靠,保障了城乡居民节日期间的物质需求。根据粮食等商品价格波动情况,酌情启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强化资金保障,确保临时价格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单独安排;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保险资金列为费用;对享受正常国民养老金补贴的优待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帮扶关爱服务工作,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补助等救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上的孤儿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困难群众过冬冬季地区不结冰。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特殊救助。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数据共享比对。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方面,主动发现、准确识别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供社会救助。加强对脱贫人口和边缘人群的监测排查,确保社会救助不漏网。开展对老年人、残疾人、经济困难独居(留守)老人、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无家可归者、乞讨人员等特殊需要人群的检查慰问、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性援助和护理服务。确保特困人员帮扶服务机构基本运转,做好对愿意集中帮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集中帮扶。加强对重度贫困残疾人的关爱服务,落实高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实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的生活费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切实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寒冬送暖”专项救助工作,重点排查露天广场、地下通道、闲置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易聚集区域和场所,加大救助频次。夜间和恶劣天气期间的检查。
三、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加快中央财政冬春季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下达,确保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加强冬春季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走访慰问等活动的有序衔接,进一步突出救助重点,增强救助实效。积极推进受灾房屋恢复重建,用足用好各项重建政策和资金,有效形成援助合力,支持受灾群众尽快恢复重建房屋、搬进新居尽快地。继续对因房屋受损需要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救助和救助,规范有序发放过渡生活救助资金等资金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通过寄宿亲友、自行租房或借用公共住房等方式提供。放置。做好冬春季节各类灾害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快速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4、预防和化解各类特殊人群服务机构安全隐患
压实各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项服务健康有序运行机构。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健康福利机构等特殊需求人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疫情分级防控措施,严格排查消除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冬季加强采暖保护,防止煤气、烟尘中毒和冻伤、冻伤死亡。进一步完善机构内服务对象的护理管理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及时提供医疗救治、精神安慰和心理疏导。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值班,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值班制度。
五、全力为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保障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措施,为疫情防控期间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基本保障,努力减少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对患有新冠肺炎(COVID-19)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按规定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并可酌情加大救助力度。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经商、就业,导致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简化低保申请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在疫情严重地区,可采取增加救助资金、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生活必需品、暂停提取低保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直接向突发事件发生地因疫情陷入困境的群众提供临时救助。对失业农民工和其他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从工作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向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对因疫情防控影响而缺乏监管、照顾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走访排查,确保妥善照顾和服务。做好留守农民工、学生的生活安排,对有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食物、保暖等帮助。
六、确保各项救援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守住民生底线,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充足资金提供基本民生保障。按照资金直达要求,加强监管,防止挪用,各类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协调整合救助资源,解决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个体问题。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强化热线值班,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帮助、得到帮助。充分发挥临时救援的应急救援作用。对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帮扶救助范围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并鼓励党员、干部和一线工作者承担起责任。春节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走访慰问活动,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确保困难群众过好年。安心的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