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条例》(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下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
1.进口乳制品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明。证书应加盖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及其授权人签名,目的地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由海关总署确认。
2.进口原奶、原料乳制品、巴氏灭菌奶、采用巴氏灭菌技术生产加工的调制奶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熟悉并确保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制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进口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项目的检验报告。分批进口是指从同一口岸将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相同的乳制品分批进口。
(二)非转口乳制品的,须提供转口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海关总署要求的项目检验报告。非分进口检验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相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公布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查询)。
(三)检验报告应当与进口乳制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相对应。
(四)实行进口乳制品检测报告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四、出具进口乳制品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国内检测机构。
5、本公告所称乳制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牛产犊后7天内产生的乳汁。生乳是指从符合我国相关要求的健康乳动物的乳房中压榨出来的、成分没有任何变化的普通奶。奶畜初乳、抗生素使用期间和停药期的牛奶以及变质的牛奶不得作为原料奶。生乳制品是指以生乳为原料,在加工过程中未经热处理、灭菌而加工而成的产品。乳制品是指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酪及加工奶酪、稀奶油、稀奶油、无水稀奶油、炼乳、奶粉、乳清粉等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及乳制品(如乳矿物盐、乳蛋白等)。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5日《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公告2013年第53号)、2015年1月8日《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12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