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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达拉宫的墙上为什么每年都要刷奶粉,而且都用进口奶粉?
我不知道为这么敷墙,但我想说一个大多数人的误区,那就是国外的东西就是贵,就是好,其实国外奶粉,广泛应用在各个方面,是因为真便宜。这种奶粉是按吨卖的,便宜的很,有兴趣可以去查,估计很多人会说国外食品多安全之类的,关于这个可以去看食品工厂,美国人拍的,牛奶这方面国外允许有或者说养殖可以有激素,一般有钱人都喝有机的,那个确实更严格,但其实有机蔬菜也是允许使用化肥,但是要经过认证,有机肥。有兴趣可以了解一下,也可以国外居住一段,各方面了解吧。
黄淑芬说的“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我这点钱不用还了”,你怎么看?
1:这种老无赖不好好弄一弄,以后社会风气还怎么正,欠钱不还,你还有理了不是。这种人真的恶心,素质太差
2:老赖,这个社会太多了,不知何时,老赖反而占有优势了?我欠钱,我是大爷?这都是出于什么心理?我就不服,这种事迹,就应该给他好好宣扬,给大家看看这是什么为人
3:如果你对判决不满,你大可以上诉,这一笔钱对于两个家庭都是负担,我能理解,你家也要过日子,可是就算不还钱态度不能好一点?气不气人,都什么嘴脸,膈应人。
4:社会风气需要我们共同改善,目前已经有了一些法律法规出现,但还是需要继续努力,我们首先就要给她道德上的谴责,大家如果因为是别人的事情就不关心,万一哪一天你遇见了呢?
5:我希望我们一起努力,为我们的后代构建良好的社会风气,我们在孩子出生不用担心毒奶粉,在孩子上幼儿园不存在虐童,上小学不再有食品不安全,在初中不再有校园暴力,在高中不在会被人欺负,在大学在社会不会遭遇不公,一切的一切都需要从我们做起。我希望,天是蓝的,孩子们在笑。
黄淑芬想得倒是挺美,但事情的发展会与她的想法相去甚远。从案情的判决上看,法律公正地作出了裁决,是非也被划分的清清白白,黄淑芬如果不想担下85万的赔款,势必引起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到那时她再横,也必须配合法院赔款。在这种形势下,她如果继续拖下去的话,对她今后的发展很不利。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与受害人达成共同意愿,努力还清85万元的赔款!把影响降到最低。可尽力征得受害人的谅解,定一个赔偿计划。
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这是个典型的物欲主义者,对她来说,做人的道德,体面,甚至于法律底线,都是可以不要的。唯一不能舍弃的就是钱。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这样的人还真不是个别。
但她也算是做了件“好事”~把她晒在阳光下,总能警醒些类似的人吧。
黄淑芬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说明她对法律的无知或者误解。
俗话说“吃打不吃罚,吃罚不吃打”,这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无任何法律依据,和现有的法律是不符的。
现有法律规定,一个人违法或者犯罪,可能会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俗话说就是赔钱,承担经济责任;如果同时触犯刑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假如一个人犯“故意伤害罪”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因本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要同时承担。这个在法律程序上,叫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受害人,就经济损害部分单独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
有些人认为做了牢就不赔偿经济部分了,这是误解。法院判决的结果一般是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判决,判决后,如受害人自动履行则罢,如有财产不主动履行,受害人就可以单独民事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就本案来看,黄淑芬认为判了刑就可以不赔钱,这是不懂法。判了刑,是就你不履行法院判决追究的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只意味着刑事部分执行完毕,民事部分一直有效,可以终生追究,只要有财产,只要法院的判决金额没有履行完结,受害人随时可以要求扣押执行你的财产,民事部分的法院判决永远不过期,对于当事人终生有法律效力,直到履行终结为止。
“判几年钱就不用还了”?典型法盲!!,普法君明确告诉大家答案:只要老赖还有一口气在,就必须要还下去!如果大家再遇到这种人,一辈子耗死他们。原因如下:
1、事件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法律概念。我们先说刑事部分
本起事件原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开车伤人—法院判决赔偿医药费—就是不赔偿。
至于至于黄淑芬自己口称的“判几年钱就不用还了”,这是典型的法盲意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判决的结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并且在期间隐匿、转移名下财产的,就涉嫌拒执罪,法院可根据法律要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进入下一步的程序。
就这样,老赖倒腾半天,可能真会如她所愿,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把自己捯饬进监狱,刑期根据执行情况N年不等。
当然,本起纠纷当中的黄淑芳到底是不是涉嫌拒执罪,还要根据当地司法部门调查情况来判断,如果其在事故发生后,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明明有钱却坚决不拿,那离进监狱差不了几步路了。
2、民事赔偿部分终生都可追诉。
至于黄淑芬被以拒执罪的罪名判刑入狱,那她出狱后,受害人还可以追索赔偿吗?答案是当然可以!正如不少头条网友所说“刑罚执行完毕,只意味着刑事部分执行完毕,民事部分一直有效,可以终生追究,只要有财产,只要法院的判决金额没有履行完结,受害人随时可以要求扣押执行你的财产,民事部分的法院判决永远不过期,对于当事人终生有法律效力,直到履行终结为止。”
这就意味着,你黄淑芬哪怕被判刑7年,你出狱后,赵勇依然可以找你索赔,哪怕你到了80岁、90岁、100岁……只要还活着一天,就追你一天。
如果去世了呢?那好,你去世后,你名下的遗产,司法部门首先要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首先要还给受害者,剩余部分才能给你的继承人。
黄无赖这个言论必须要澄清。坐牢是刑事处罚,是其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而付的法律责任。其欠钱是属于民事责任,两码事。黄无赖以坐过牢来抵偿债务,说明其根本就不懂法,等待她的只能是法律更严厉的处罚。
都是假货,为何分“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
我觉得这个体现了销售者的诚信,也就是说,对自己销售的产品的真假非常自信,赔的越高,越对自己的产品的真假越自信,这样的话,消费者也就是购买者对你产品的质量才更加的信赖,这样的话才能够增加销量,获得最大的收益。
既然是可能存在假货,那么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最大的区别就是赔率的不同。假一赔十比假一赔三多了七倍,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假货,销售方要付出更多的赔偿。那么这就说明了这个销售方他对自己销售的产品的质量非常自信,也就是说,能够让消费者非常值得信赖,觉得这个老板销售的东西敢假一赔十,否则有一件假商品,他会陪的比较大,消费者们会觉得这个产品绝对是正品,不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这样会吸引它们纷纷购买,从而增加销售者的销量,达到最大的利润。
既然敢说假一赔三或者假一赔十,我相信这个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该都是正品,否则他是没有这个底气,敢说这个话的,毕竟现在这个社会,如果买到了假的商品,会被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特别是一些小视频的软件,会到处传播,制假售假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所以,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本质上其实没有区别,都只是销售者的一种产品,质量的宣传手段,只是假一赔十比假一赔三的宣传力度要大一些,目的都是让消费者产生信赖感,放心大胆的购买。
1、“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即法律上规定的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也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 4、目前我国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于现在人们赚得钱多了,生水平也提高了,到了商场超市都想买点好的真东西,但是,刚开始改革的时候,国家的制度还不是那么的完善,市场也不健全,商品也不丰富,属于卖方市场。一些不法商人以假当真骗取人们对他们的信任,往往上当受骗,而产生了戒备防范的心理,由于历吏上曾经假货败坏了他们的形象。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发展,假货巳经绝迹了,但是,人们心理上的戒备并未消除。再者商家遍地也趋于饱和,市场也转多为买方市场,商家为了取信于民,多多的吸引消费者,多卖产品多赚钱。于是,有些商家就又想办法。为了证明自己的货真价实,无欺骗行为,于是,有些商家就在门店旁边写上了"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的字样来取信于消费者,来达到多买多消多赚钱。其实,不管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都是商家的一种承诺,本店无假货。
立法背景不同,针对食品安全领域采取“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是适当的。具体分析如下:
惩罚性赔偿的总结
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最后一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只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另一方面,平等民事主体可以约定或者单方承诺惩罚性赔偿。如,店堂告示等。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三处惩罚性赔偿,分别是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和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体规定如下:
-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经济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本悟空回答的“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问题。
- “假一赔三”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其成立要件需要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假一赔十”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其成立条件不需要“假”,只需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悟空回答的结论
食品安全法是各种事件安全催生出来的法律,在食品安全方面采取“假一赔十”的适当的。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加之我国立法前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如,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以及此后的“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2009年2月28日颁布《食品安全法》。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新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事故,并且也是第一部冠以“食品安全”字样的法律。
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都是法律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假一赔三: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三倍。假一赔十:根据《食品安全法》,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假一赔三只是对于普通的商业欺诈行为。而假一赔十要严重得多,是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惩罚。
生活质量差,你会选择继续带娃还是出门工作,为什么?
这位网友你好,改善生活和带娃都很重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安排,边带娃边做副业,比如做自媒体,你可以把带娃的日常生活及其带娃的艰辛用镜头一一记录下来,分享给我们大家,既增加收入,又可以把娃带好,一举两得。希望建议可以帮到你,谢谢。
视频加载中...等孩子稍微大点,还是要出门工作吧,现在这个社会女人还是应该自强独立的比较好,精神独立,最好还经济独立。有一句话这么说靠人人跑,靠山山倒,靠自己最实在!
在家相夫教子也许在自己眼里也是一份付出,但是最后可能只是感动了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各种生活的消费都需要依附在丈夫的身上,增加丈夫的压力,同时也存在矛盾的隐患,即使家里的财政大权在自己手上,但是无形中还是失去很多自主选择的权利。
不管任何时候任何身份,我们都是可以选择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选择自己的爱好,做自己喜欢的事,也不失为一种魅力
现在就业选择空间那么大,即使在家带娃也不影响工作,其实都是在于你自己的选择,选择自己要过的什么样的生活,喜欢在家带娃也没错,出门工作也可以,关键自己怎么开心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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