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号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将液体婴儿配方奶粉纳入注册管理。
官方文件显示,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简称婴幼儿液态配方奶粉)比婴幼儿配方乳粉具有更高的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食品安全要求,保障液态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方面,市场监管总局拟将液态婴幼儿配方奶粉纳入注册管理,已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4年2月19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修改意见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第81条、第82条、第124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 “奶粉(液态奶)”,具体修改如下: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书中,给出了婴幼儿液态奶的定义及修改:
一、基本情况
液体婴儿配方奶粉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商业无菌制成的液态产品。经过高温灭菌后。一般是在室温下。贮存和运输,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
液体婴儿配方奶粉生产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在美国、德国、芬兰、韩国、日本等国家生产和销售。与婴儿配方奶粉相比,具有无需冲调、开盖即可饮用、喂养方便的便利性。
目前我国尚无液体婴儿配方奶粉生产。由于保质期短、价格高以及国人的饮食习惯等原因,国内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市场上的产品全部是进口的。
2. 修正说明
由于液体婴儿配方奶粉是新产品类型,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并未将其纳入修订范围,仅要求婴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
为确保液体婴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开展液体婴儿配方奶粉安全论证,研究相应监管措施。近年来液体婴儿配方奶粉。
安全论证表明,液体婴儿配方奶粉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高于婴幼儿配方奶粉。为了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同或更为严格的管理模式,并且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行登记管理。
鉴于婴儿配方奶粉,包括液态婴儿配方奶粉,直接关系到最敏感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号文件要求对婴儿配方奶粉等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明确规定婴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必须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将液体婴儿配方奶粉纳入注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已有8年时间,已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完备的制度规范和完善的运行管理体系,为纳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液体婴儿配方奶粉实行注册管理。在实践中是安全可行的。